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邓伟 通讯员 仁轩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于1998年发布施行,于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是自2004年修订实施后的再次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连续两年将其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今年正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多方合力推动修订,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 “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管好利用好红色档案等,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2021年,省档案局着手推动《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旨在更好适应2019年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体制,解决我省档案工作面临的工作机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省委有关领导对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次研究部署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带队赴孝感市、神农架林区、省档案馆等地方和单位专题调研档案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专题会议10余次,赴上海、武汉、黄冈、仙桃等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组织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会同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对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5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按照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形成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提升便民服务能力,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2条,从进一步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管理机制、细化档案开放利用、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了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党管档案工作原则,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档案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鼓励社会参与等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实际,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工作职责,增加档案馆分类规定和乡镇(街道)档案管理职责。明确档案馆库建设要求,强调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对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作出规定等。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档案开放审核制度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取消收费规定;强调档案馆的服务功能,要求档案馆应当设置利用场所,提升便民服务能力;增加红色档案保护开发利用的规定等。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化政府建设规划;对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利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作出规定等。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档案监督检查内容和重点监管范围,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档案服务企业未落实档案管理有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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